因公出国审批须知

一、审核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县级以下(含县级)人员因公出国。
二、办理程序、审核(审批)时限:
    1、市外事办涉外管理科初审。
    2、市外事办领导审核(科级以下人员审批)。
       审核(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3、报市领导审批(正、副县级人员的团组)。
    4、市外事办涉外管理科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三、申报材料:
    1、出访请示报告。
    2、邀请函及译文。
    3、出访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4、出访日程安排。
    5 、参加市外组团的另附任务批件、组团通知书或征求意见函、出访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意见及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收费:无
五、审批依据:
     《中共辽阳市委办公室、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因公出国(境)事项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阳市委办发【2005】40号)。
     细则由市外事办涉外管理科负责解释。
六、地址:
    辽阳市民主路38号(市政府院内4号楼6楼)
    辽阳市外事办公室
    电话:2125705

 

 

 

 

辽 阳 市 政 府 侨 办 办 事 程 序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

二、落实侨务政策及身份认定

三、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四、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亲属落户

五、华侨、港澳同胞来辽阳定居(初审)

六、服务承诺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

()办理条件   
.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个人或团体名义自愿无偿的捐赠;   
.捐赠款物必须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改善环境和其他
公益福利事业,以及工农业生产。   
(
)需提供材料   
.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金额和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如捐赠物资,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和用途;捐赠物品种较多,规格不一的,须
附详细清单;捐赠人签名或盖章)。   
.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区侨办关于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写明受赠理由和捐赠
人的情况)。   
.受赠单位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
)、办理程序   
.市属单位接受捐赠,由市主管部门报市侨办办理,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由市侨办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区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由各县()、区侨办报市侨办办理;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由市侨办报市政府审批。   
.接受捐赠的物资中,属于国家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接受捐赠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市侨办审核后,在省下达的指标内审批。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接受捐赠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报市侨办会同市机电办初审,并经市政府核准后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审批,同时报国务院侨办备案。接受捐赠批准后,属于一般物资,备批文原件和捐赠书复印件、接受捐赠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报告向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属于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备上述文件资料向市机电办填表申请,上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或国家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到商务部领取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关手续;属于专营专卖物资,备上述文件资料和市政府的批件,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并到海关提货。
所有捐赠物资,均应在得到批准后,方能通知捐赠人发货;无论从哪个海关提货,均应先向海关办理手续。
(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一)办理依据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2
、国家教委(92)文教字046号文件;
3
、国务院侨办、教育部(83)侨教会字013号文件;
4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83)侨教会字022号文件

(二)办理条件

1、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1)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机关出具且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

2、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3)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4)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3、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三侨"子女
1)归侨青年的归侨证;
2)归侨证明及归侨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3)我国驻当地使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三)办理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证明材料,凡市属单位的到市侨办办理,县(市)区属单位的到所在地区侨办办理。 出具"三侨"子女升学证明,凡辽阳地区审核的,还需报市侨办复审。市侨办确认其身份后,出具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亲属落户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
   ()办理对象
  要求获得《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确认书》以及要求亲属落户的在甬投资的华侨、港澳同胞。

()办理条件
1
、 在辽投资;
2
、 华侨或港、澳居民;
3
、 要求亲属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的需在辽投资10万美元以上。   

()办理程序
1
、 由华侨、港澳投资者我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
、 经我办审核合格颁发身份确认书,
3
、 申请亲属落户者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交我办,经核实后对申请者出具意见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1个月工作日。   

四、华侨、港澳同胞来辽定居(初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办理内容
  审核华侨、港澳同胞来辽定居申请并报省侨办批准。   
(
)、需提交材料
  1.定居申请;
  2.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存款证明或退休金证明;
  4.自有房产证书;
  5.在辽亲属担保书。

(
)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有关申请及材料递交我办后,经审核,上报省侨办批准,再由我办通知申请人。

五、服务承诺

 

()本办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向华侨、侨眷和有关人员公布、办理与华侨、港澳同胞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其中原出具华侨、港澳同胞购房身份证明事项已移交,由市房地局、安全局办理。   

()、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认真负责,不作推诿
  1.凡遇到来本办办事的单位和群众,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咨询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向询问人指明有关处室的方位,当询问人要求领到有关处室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陪到该处室。
  3.电话询问时,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受理处室电话号码。
  4.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要找自身原因,及时改正。如确认自己答复准确无误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高效优质地按承诺时限办结上述事项。认真做好本办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来访按首问责任办理,落实专人负责;来信原则上在接信后处理,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一周内内转其他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来信人。   

本办科室电话:0419-212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