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  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  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市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  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8、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经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调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国有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它国有企业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