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审计厅审计作业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辽阳市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审计立项。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或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时,可以指派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立项。审计项目书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填制,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  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组成部分。审计组应当按照《辽阳市审计机关审前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充分开展审前调查,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编制审前调查记录、填写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第五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确定审计目标和重点。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规模较小、业务简单、连续多年审计或者临时交办的事项,在不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六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第七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议。一般情况下,审计组进点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让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审计意图和工作要求,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八条 签订审计承诺书。审计进点会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签订承诺书。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证明类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九条  编写审计日记。现场审计阶段,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辽阳市审计局审计日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写审计日记。

审计日记应当从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时开始编写,至审计组撤出审计现场为止。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报告编写人)应当将审计报告阶段的重大事项在审计日记中予以反应。

审计人员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

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按审计事项为单位在审计日记中记录。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十条 收集审计证据。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并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并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其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必要时审计日记也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指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群众举报的事项、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中存在的记录、编制不规范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其他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单独启动审计移送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完成审计事项后,应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落款为审计组,并由组长签名。

第十六条 自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单位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组长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中称呼被审计单位一般使用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没有规范简称的,第一次称呼时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时予以标注。

对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只需简要表述有关事实,并注明“对该问题审计机关已(将)移送XXXX部门处理”即可。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以不写入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部门复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派的主审)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需要移送处理且未在审计实施阶段单独启动移送处理程序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条  送交法制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法制复核。

法制复核人员应当依据《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并提出是否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

法制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返回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复核意见书,报送其分管领导审阅。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召开小型业务会议进行审定。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简单或审计报告事实清楚、经复核基本无异议的,可不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长直接审定,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根据分管领导的提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审计业务会议由法制科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审计组负责会议记录。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由法制科负责整理,报会议主持人审批签字后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书面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法规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由法制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先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负责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跟踪落实审计结论。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应当按照《辽阳市执行审计结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跟踪检查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时,需要填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当存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0815日公布的《辽阳市审计作业规程》(辽市审法发[2000]3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