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环境监测、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涉农部门及农村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依法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涝、加工和流通的开发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和广电等公共事业发展;协调推进村屯环境整治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县城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十一)负责对全市粮食储备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定粮食仓储、加工等设施的规划;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各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全市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搞好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粮食行业推广应用粮油储存新技术;组织、协调粮食重大科技公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按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全市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及粮油检测制度、方法;负责指导本地区粮油销售,保障驻军的粮油供应;做好抗灾救灾,安排好灾民移民及国家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和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化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农业机械安全运行;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管理,实施农机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发布农机行业有关信息;负责组织新式农机具的引进、研制、开发及高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

   (十五)负责国有农垦企业的发展规划、重要项目建设等综合协调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