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备案、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负责管理全市性赈灾义演;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市)区社会救济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推动社区建设;指导乡(镇)街政务公开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设立的审批;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备案报批工作。
十、 负责乡 (镇)
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备案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民办敬老院的审核;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的丧葬习俗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和城市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