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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文件解读

时间发布:2026-01-30 16:32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辽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而且大量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是导致雾霾,形成重污染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危害人体健康。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燃放规定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辽东路(沈营线文圣段)、宏伟路(含路东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兴旺路北段、先锋路北段;

南至沿山路、工农大街西段(含南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

西至辽凤线(含沿线四里庄村全域)、南常路、前进街、胜利路、繁荣路(包括麒麟家园、繁荣家园、恒利新城、铁兵新苑一带)、沈海高速;

北至振兴路西段、望水大街范围以内(含道路两侧及路面)。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二)时间安排

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期间,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管理规定

(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途径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解读人:张涛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9-36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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