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9号)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辽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4〕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要求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相应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有关改革工作。
按照省方案以及《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7〕52号)有关要求,制定了《辽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其基本框架、财政事权划分事项与省方案保持一致,已经2025年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重点内容
方案共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明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对应辽政办发〔2024〕9号文件中确定的涉及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范围,按照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六个方面,对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参照省划分模式,将我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市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财政事权三大类。根据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实施主体、管理范围等情况,原则上将由市直接组织实施的事项确定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县(市、区)统筹协调的事项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范围内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部分,有关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促进县(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开展提出要求。
文件解读单位:辽阳市财政局
文件解读人:张文军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9-228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