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资函〔2025〕1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辽政办发〔2025〕8号)及《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25〕2号),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审批需求,市数据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就全市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提出的赋权需求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起草了《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考虑开发区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依法依规推进向全市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精准赋权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赋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投资促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涉及经济管理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36项市级审批权限依法下放至各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是坚持全链赋权。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审批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明确规定以及关系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不能下放的25项事项外,将能够助推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市级审批权限“应放尽放”。
三是坚持精准赋权。以开发区实际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职权行使频次和承接力等方面因素,实行“一区一单”清单化、差异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开发区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开发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市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权力,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开发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批行为和审批后的事项进行全程监管;开发区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事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开发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风险领域实行双重监管,防止监管真空。
三、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对赋予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附件列明赋予各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决定》共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行政职权36项,各开发区根据实际需求从中选择承接事项,其中: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项、辽阳经济开发区10项、灯塔经济开发区3项、弓长岭经济开发区10项、首山经济开发区6项。具体包括:
(一)按事项类别划分。包括行政许可22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备案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内部管理1项。
(二)按涉及部门划分。包括市发展改革委1项、市公安局1项、市自然资源局10项、市生态环境局7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项、市交通运输局1项、市水利局12项、市卫生健康委2项、市林草局1项。
(三)按涉及领域划分。主要涉及项目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建设等方面,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市级审批权限。
(四)按赋权方式划分。此次赋予开发区市级行政职权以委托方式赋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级相关事项与市级同权,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有关事项
《决定》印发后,相关县(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落实要求,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地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文件解读单位:辽阳市数据局
解读人:张鲁宁
解读人联系电话:0419-38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