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满足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对原《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和《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内容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救援条例》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6.《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7.《辽宁省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
8.《辽宁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及部门职责划分等内容。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开展消防检查的类型、流程、范围、内容及建立的消防档案内容,将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办法》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新建或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等时间节点、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改造农家乐民宿、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办农村群众性活动等情况下,乡镇(街道)需落实工作要求或检查的工作要点。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发生火灾时应履行的职责。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发现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后的处置流程。
《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了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个人消防工作开展的奖惩事项。
《办法》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举措,删除了各级与乡镇(街道)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内容。
文件解读单位:辽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文件解读人:张树峰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9-212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