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职能,促进企业和纳税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制定《关于调整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划分四级,年税额分别为18元/㎡、15元/㎡、12元/㎡、9元/㎡。
弓长岭区划分三级,年税额分别为12元/㎡、9元/㎡、7.5元/㎡。
辽阳县划分四级,年税额分别为12元/㎡、9元/㎡、7.5元/㎡、6元/㎡。
灯塔市划分四级,年税额分别为12元/㎡、9元/㎡、7.5元/㎡、6元/㎡。
(二)调整等级范围
中心城区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弓长岭、辽阳县、灯塔市等级范围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
文件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文件解读人:张鸿程
办公电话:0419-422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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