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053/2018-0415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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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标题: | 关于印发辽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辽市政办发〔2018〕56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辽市政办发〔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18〕6号)以及《关于印发辽阳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7〕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市政府对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工作委托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委办发〔2017〕20号)确定的46项部门职责,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于每年3月30日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当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要同步总结本行业当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市)区综合得分,以及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
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市河长约谈县(市)区总河长。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