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政规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增信放大作用,鼓励和带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会〔2019〕62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贷款(含流动资金)时产生的风险损失,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专项资金,总体资金额度为3500万元。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保障,支持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业务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包括在辽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瞪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辽阳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科技贷款日常工作。包括: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作银行及账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账户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与核销建议;组织科技贷款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组织法律机构对科技贷款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筹措、使用情况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拖欠债务情况进行核查;如申请贷款企业为改制企业,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未解决的改制时拖欠政府债务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对辽阳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科技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安全的监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合作银行专项科技贷款进行信贷政策指导。
辽阳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保证账户资金安全;按月向市科技局报送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可预见发生的债务纠纷、合同违约、股权变更等影响账户资金安全的情况,立即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等。根据全市科技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动态调整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八条 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技风险补偿贷款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函、《科技风险补偿贷款申请表》。
(三)市科技局对认定通过的企业,向相关合作银行出具《科技风险补偿贷款推荐表》。
(四)合作银行在收到《科技风险补偿贷款推荐表》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部门及内部相关制度要求完成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市科技局。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不断研发推出适用性好的科技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独立进行贷款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授信风险。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由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科技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至2年。风险补偿资金以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的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双方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科技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科技贷款逾期,且经确认发生信贷损失,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贷单位进行追偿,根据诉讼流程依法处置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后按规定程序核销。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须向市科技局提出代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补偿经核准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风险补偿资金发生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持续对受贷单位进行追偿,清收回的资金扣除债务追偿相关费用后,按科技贷款本金损失分担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资金额超过当年协议额的20%时,合作银行应暂停专项科技贷款业务,在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行恢复贷款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但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科技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对获得科技贷款的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科技贷款利息补贴仅限于由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科技贷款项目,在完成还款后予以后补助。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及合作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市科技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暂停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直至经合作银行尽职调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的企业,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取消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合作银行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和贷款面、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对相关业务开展较少或贷款发生逾期,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开展业务,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合作银行,取消其合作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颁布的《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辽市政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