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政发〔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就我市进一步稳定经济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稳步推进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款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联 系 人: 景雪 货币信贷管理科 4488196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推进、设立辽阳市“首贷中心”线上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推广金融信贷新产品应用。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联 系 人: 景雪 货币信贷管理科 4488196
崔克海 普惠金融科 2121937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解决运输企业困难、便利货运物流高速运转。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联 系 人: 何红岩 运输科 2279012
景雪 货币信贷管理科 4488196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有效利用国家、省既有平台和市普惠金融平台,及时发布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产品等信息,搭建高效的服务平台。组织专人加强信息搜集、整理,提升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
联 系 人: 白玉峰 固定资产投资科 2124113
崔克海 普惠金融科 2121937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张殿宇 担保部 2289370
6.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2023年底前,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享受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联 系 人: 张殿宇 担保部 2289370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7.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补助资金;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省级补助资金,并视税收贡献度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补助;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补助金,并视税收贡献度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市级补助。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联 系 人: 刘明 资本市场科 2133451
田宇 债务金融科 2289096
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深入挖掘发债意向企业,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企业名单库和发债储备库,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关注并培育符合条件企业通过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等进行融资。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联 系 人: 景雪 货币信贷管理科 4488196
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对企业通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债券融资的,帮助其按照融资额的2‰争取最高5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其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联 系 人: 刘明 资本市场科 2133451
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引进私募股权积极在辽阳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对在我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辽阳本地项目的基金按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为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利用期货市场实现价格风险对冲。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 刘明 资本市场科 2133451
田宇 债务金融科 2289096
周长勋 种植业科 2123236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 系 人: 谢四海 综合科 2121618
12.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省级产粮大县辽阳县、灯塔市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联 系 人:贝剑秋 农田建设科 2120500
周长勋 种植业科 2123236
关贵岩 资源环境科 2132931
田 宇 债务金融科 2289096
13.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 潘国强 产业发展科 2124711
边 际 市场与合作科 2126121
14.促进服务业企业恢复发展。凡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季度营业收入(计算时间节点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增幅同比在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按季度给予奖励。其中,上年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的,当季奖励1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季奖励2万元。二、三、四季度营业收入累计计算增幅,按季同标准计算奖励。全年对营业收入超过20%部分按照3%比例进行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的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除外)民营法人企业,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 陈红霞 服务业科 2125263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5.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用好省促消费资金,全年开展以“乐购辽阳 惠享美好”为主题的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各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持续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联 系 人: 冯德志 消费品流通科 4135409
景雪 货币信贷管理科 4488196
16.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指导白塔(省级)西关等商业步行街积极申报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并争取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奖补资金。鼓励支持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深耕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模式,对其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按发生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联 系 人:孙晓飞 市场体系建设科 4132848
赵连顺 电子商务与物流科 4136791
冯德志 消费品流通科 4135409
17.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落实省加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政策,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政策支持(不超过投入金额50%)。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挖掘释放消费潜力,对年度我市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争取省级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联 系 人: 孙晓飞 市场体系建设科 4132848
18.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实施发放购房补贴等政策,适时举办房交会,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对购买首套非住宅且实际用于居住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支持“带押过户”模式进行二手交易,提高二手房交易的便利性。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 朱巍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2128115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9.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确定的2023年重点境外展会,对6个(含本数)以内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对6个以上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加强信保政策宣传,组织专题政策培训,鼓励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持续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巩固扩大我市外贸进出口规模。支持我市外贸代理公司通过鞍山西柳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出口,资金扶持额度不低于省内其他城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支持标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联 系 人: 胡宁 对外贸易促进科 2127903
20.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原油等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海关实施品质检验,企业不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企业即可销售、使用。
牵头单位:辽阳海关
联 系 人: 刘世峰 2139767
21.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落实省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政策,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现有“商务服务员”制度,为全市外资企业提供更优服务;加强要素保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联 系 人:李彤 对外招商联络科 2130990
七、着力稳就业
22.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照规定对市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70万元奖补;对新创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评定等级分别给予20万、15万和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 高健 办公室 2122725
23.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1.2万人次、专业技能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150人以上,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 高健 办公室 2122725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4.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和“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联 系 人: 张文 办公室 2128722
陈仁石 数字辽阳建设科 3869055
25.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 朱巍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2128115
26.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有需求的市场主体,组建专家团队免费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实行检验检测服务时限承诺制,快速响应市场主体需求。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 夏令涛 业务保障科 5769029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7.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REITs等标准化金融产品,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实现资本“投、融、管、退”一体化良性循环,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 白玉峰 固定资产投资科 2124113
28.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见附件2),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 袁军 法制科 4227027
朱巍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2128115
十、强化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延续省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任务分解
2.“烂尾楼”盘活处置涉税政策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延续省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任务分解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提高到40%。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2.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3年3月底。
执行期限:2023年3月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3.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符合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并已实施针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有关政策的地区,延续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执行期限: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3号,以下简称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4.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以下简称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6.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8.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大力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执行期限到2023年6月底。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100亿元。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督导,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全省小微企业票据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支持。不断完善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10.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相关信贷投放较多的全国性银行实行再贴现倾斜政策。引导大型银行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全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10%。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11.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足用好碳排放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执行到2024年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执行至2023年底。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辽阳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12.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以下简称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13.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三、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14.完善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备案。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分类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设施建设。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15.开展促销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组织大型家电商场举办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各级财政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补助。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四、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16.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实施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我省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在辽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交流,推动解决外资企业诉求。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17.推动招商引资。对全省实际到位内资、外资、省级重大项目落地率排名前8位的市以及排名前5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8.培育成长型企业。对符合中国信保小微普惠政策要求的“专精特新”企业实现政策全覆盖,提升企业海外接单和融资增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产品,运用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取代产品质保金。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1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优化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等科技计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20.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六、继续加强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
2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七、继续加强旅游业纾困扶持
22.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23.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协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24.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25.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26.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3年继续对旅游品牌给予资金补助。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八、继续加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
27.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8.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29.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30.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深化“免申即享”改革,完善“免申即享”专区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4号文件
十、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3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辽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以下简称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3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辽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3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辽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3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辽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十一、取消市政管网建设有关收费
35.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以及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十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保证金优惠支持力度
36.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37.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38.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5号文件
十三、强化要素支撑
39.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40.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41.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2022〕13号文件
十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十五、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4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企业在2022年招用年度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执行期限:受理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44.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项目。
执行期限:接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发〔2022〕15号文件
45.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46.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附件2
“烂尾楼”盘活处置涉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烂尾楼”项目供应商、服务商等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延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四、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
五、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缓缴相关税费。
七、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八、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其中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九、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相关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2023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含施工企业)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